劳动争议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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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17日 | ||
近几年兰陵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有所增加,2013年我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89件,同比增长近12.3%,然而劳动争议案件的自动履行率却一直在在10%-30%的低水平徘徊,劳动争议的执行难问题成为了我院急需攻克的一个课题。 综合我院近几年的劳动争议案件,对此类案件的执行难问题做了一下的调研,其形成的原因如下: 一、执行主体的特别性。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一方为单位,一方为个人,而个人为申请人大部分伴随着人身的伤害,这种人身的伤害治疗需要及时的大量的医药费作为保障,如果劳动者本身的经济状况不佳,用工单位支出程序流程繁琐,往往会使受害者错过最佳的治疗时间从而落下一生的伤残。 二、执行内容的特定性。劳动争议案件判决中,一部分以直接给付金钱为内容的判决在企业足够的支付能力下相对容易强制执行,而对于一些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内容,工作环境及条件的改善等判项需要企业协助的法院,无法在判决生效后长期的跟踪调查执行的落实情况,则企业对于判决的内容履行度大打折扣。 三、执行后果的特殊性。由于单位的整体性,对用人单位采取强制措施,可能造成群体性后果。用工单位大多吸收了当地大部分的就业劳动力,一旦对单位采取强制措施可能会导致企业的正常运转进入瘫痪状态,大部分劳动者便会陷入失业的情景,这会给当地的社会治安埋下隐患,一旦处理不当就会出现群体性的事件。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难问题在全国的法院执行系统也是一个难题,但是难不代表不能妥善的解决,未雨绸缪,把工作做到困难的前面,这类执行案件应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社会工程。 一、健全和完善相关的企业保障法律法规。现阶段我国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执行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与经济的发展速度不相匹配,法律法规中关于执行的条款过于的笼统和简略,在具体的条款上应加以细化完善,使执行工作的进行有一个明确的立法基础。 二、充分有效的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要积极发挥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工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能,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切实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效果。 三、不断创新执行模式的新思路。不仅要“看病抓药”,还要搞好“医疗保健”。劳动争议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客观的困难成为执行难的阻碍,我院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模式,对于辖区内的企业定期的进行相关法律的宣传普法工作,使企业进入作为社会一成员的应尽义务的角色,未雨绸缪,先行一步,对于确实有困难的企业从社会全局考虑,“放水养鱼”,柔性司法,凸显法律的社会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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