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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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24日 | ||
执行案件指南 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证据保全决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要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申请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诉算;法律文书没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逾期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但有些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四、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文件和证据。 申请 人 须 知 一、申请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申请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自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三、本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行政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赔偿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行政判决、行政裁定、行政调解书、一审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本院执行。 四、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执行书(表),填写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当事人填写申请执行书(表)确有困难的,可由法院导诉人员代填,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及确认法律文书生效的证明材料;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下列内容: 公民个人申请,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住址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其他组织申请,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申请执行,应提交继承或承受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同时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者仲裁协议; 五、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被执行人的确切名称和住所地。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明确的经常居住地。 (二)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1、属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具体所在地。 2、被执行人开户行(所)及账户或储蓄存款所在行(所)。 3、被执行人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及收益情况。 4、被执行人的收入来源及数量。 5、被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的具体情况。 6、其他可供执行的相关证据。 六、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立案。 七、申请人享受与诉讼阶段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执行风险告知 一、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将承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执行申请的风险。 二、申请执行人应积极调查被执行人的状况和财产线索,在执行程序中充分行使举证权利,认真履行举证义务。对因申请执行人怠于举证,同时执行法院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将承担债权因此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三、申请执行人自行查实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及时请求执行法院对上述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否则将承担因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先行采取执行措施或被执行人合法处分上述财产,致使自身权益因此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四、多个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其中认为自己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执行人请求对执行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应提供相应证据。如该申请人不能提供,将承担不能优先受偿导致自身权益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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